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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汽车又一“挖孔机盖”案正式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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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日,又一起小米SU7 Ultra挖孔机盖维权案正式宣判,车主胜诉,获退2万元定金。这是小米汽车挖孔机盖维权案首例车主胜诉的判决。这次宣判的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法院认定小米夸大宣传有违诚信,但不构成法律上的欺诈(无主观虚构、隐瞒的故意),未构成根本违约,但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购车合同,小米景明济南公司退还原告2万元定金,驳回三倍赔偿、双倍返还定金等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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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米SU7 Ultra挖孔机盖维权案,大家应该也都比较清楚了,我们这里再简单介绍一下。2025年年2月,小米发布SU7 Ultra量产版,并推出选装价4.2万元的碳纤维双风道前舱盖(俗称“挖孔版”),官方宣传“复刻原型车同造型挖孔前舱盖”等功能,但是最后车主发现该设计“装饰性大于实用性”,与官方宣传严重不符,于是引发相关车主维权。这次[color=rgba(0, 0, 0, 0.9)]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关于小米SU7 Ultra挖孔机盖维权案,是该事件国内公开的第二起判决,且是首例车主胜诉的判决。今年2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就用户起诉小米汽车“挖孔机盖事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长沙小米景明科技有限公司不构成虚假宣传或销售欺诈,亦不存在违约行为。这是小米SU7 Ultra挖孔机盖事件首例宣判,以车主败诉告终!
如何看待两地法院类似事件不同判决结果呢?首先是我国不实行判例法,同级法院各自独立审理,对"宣传用语是否构成违背诚信""是否触发缔约过失"的事实认定会有差异。只有当案件进入二审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后,才可能形成统一适用标准。所以两案一审判决不一致,在法律程序上不算异常长沙法院采纳了小米提交的第三方风洞报告(开孔机盖确有微小下压力/气流影响),认为"高效导流"与后来的"部分气流导出"不必然矛盾,且协议中未约定具体量化参数,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宣传内容与实车存在根本性背离,故连"夸大宣传"都未认定,小米无责。而济南法院认为,小米前期用"完全复刻原型车双风道""高效导流"等表述,容易使普通消费者误以为具备原型车同等功能,宣传用语不严谨、有违诚信原则,虽不构成欺诈,但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依《民法典》第500条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返还定金以弥补消费者信赖利益损失。这是对消费者更友好的法律解释,也间接对商家"踩线夸大宣传"行为作出了负面评价。对于济南的这起小米SU7 Ultra挖孔机盖维权案,原告王先生表示“是为了挣口气”,“很开心,假如驳回退回定金我肯定不接受”,“不准备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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